江苏印发排污权使用办法 臭氧“元凶”可有偿交易

慧聪环保网 2017-09-21 16:09 来源:南京日报

慧聪环保网 日前,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《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》,明确对夏季臭氧污染的最大元凶——挥发性有机物实行有偿使用和交易。那么,在实际中如何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?相关部门进行了权威解读。

造成夏季臭氧污染的最大元凶——挥发性有机物,今后排放权将执行有偿使用,并可以进行排污权交易。日前,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《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办法明确化学需氧量、氨氮、总磷、总氮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排放物将实行有偿使用和交易。8月28日,省、市环保厅部门对《办法》进行了解读。

要排污,必须先获得排污许可;要扩大生产规模、产生新的废水废气排放,那就必须从别人手里购买排放权,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简单地说就是这句话。江苏省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除了化学需氧量、挥发性有机物等7种主要污染物外,设区市可根据控制污染、改善环境质量实际需要,增加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。

怎样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?《办法》规定,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,排污权数量与核定的许可排放量一致,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一致。“产生废气、废水排放的排污单位,需要向环保部门提交申请,由环保部门核准初始排放权,核发排污许可证。”省环保厅相关部门介绍,江苏省已经开展排污权核准工作,电力、钢铁、化工企业为第一批核发排污权许可的行业,环保部门会根据企业生产量和实际排放,对企业的初始排放量进行核准。排放量核准后,取得排污许可证,企业才有排污权,并缴纳排污费。

排污权交易则指的是超出初始排污权以外的废气、废水排放要通过购买获得。排污权交易采用市场公开出让方式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。省环保厅介绍,可交易排污权包括: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,但不包括排污单位完成政府下达减排任务形成的富余排污权;排污单位因破产、关停、被取缔及迁出本行政区域,或不再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,需出让的排污权;省、设区市、县(市)人民政府储备的排污权。

“买不到排污权,就不能增加排污。”省环保厅相关部门介绍,开展排污权交易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量排污,而是在排污权总量控制的前提下,购买其余企业富余的排污权或者从政府储备库购买,排污权出让量有限。根据在各个市开展的排污权交易实践,一些企业买不到排污权,新增项目不能立即启动的例子很多。开展排污权的最终目的是控制全省排污总量,并利用经济杠杆,形成多排污多缴费的循环,通过增加企业排污成本来倒逼企业转型、减少污染排放。

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,此次是第一次被正式提出。挥发性有机物是造成臭氧污染的主要元凶,臭氧已经成为PM2.5之后,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第二大污染物。据了解,在南京,首次排污权交易于2015年12月开始实行。目前,南京市实行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化学需氧量、氨氮等4项。市环保部门表示,《办法》将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纳入有偿使用范围,环保部门将依据《办法》,要求排放企业取得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许可并收取排污费,此举对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很有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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